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困境与路径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理想状态下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能够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办学热情,共同参与学校治理,共同协商利益冲突,实现校企深度合作。然而,目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在实践中面临着思维认知困境、沟通协调困境和权利资源诉求困境。
(一)思维认知困境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机制尚在不断探索中,治理主体的思维认知缺陷影响着协同治理的效能发挥,制约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质量与水平。从政府层面来看,国家大力支持与鼓励、引导企业、行业以及第三方组织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顾虑:一是担忧行业、企业与第三方组织参与混改以后,政府掌控能力削弱;二是担忧行业、企业与第三方组织参与混改以后,国有资产流失。对于高职院校而言,虽然都认为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能促进学校治理能力的提升,但是也纠结于在外部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学校的办学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与此同时,从企业、行业或第三方组织的角度来看:一是担忧投资回报与相关权益的保障,二是担忧资本进入的难易程度。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思维认知困境,导致地方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乃至第三方组织在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协同治理过程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往往集中在国家的财政投入和扶持政策、投资与融资政策以及土地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而忽视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本源价值与意蕴。
(二)权利资源诉求困境
目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发展实践表明,各参与主体面临着两难的窘境。一是国家“双高计划”建设院校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基于自身的办学实力与办学水准,在选择混改参与企业、行业乃至第三方组织时,往往择优选取行业领军、资源雄厚的企业,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二是作为行业领军企业或资源雄厚的行业或第三方组织钟情于具有办学特色与办学实力的高职院校,这也导致一般高职院校无法与其联姻。由于权利资源的制约,各参与主体所具备的治理能力、资源或力量悬殊,资源弱势方可能会受到资源强势一方的操控与摆布。因此,一旦参与主体由于资源掌控的不均衡,权利诉求得不到合理满足,将会出现低投入、不信任甚至协同治理过程终止行为。
(三)协同合作意愿困境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过程中协同合作意愿困境的形成,与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不健全、组织架构不完善、产权界定不清晰以及协同治理机制不顺畅等密切相关。部分参与主体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过程中墨守成规,缺乏创新,割裂与外部环境联系。治理主体所表现出的“就事论事”“利益至上”以及“墨守成规”等负面行为是导致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中协同合作意愿困境的症结所在。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治理制度,夯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基础保障
所谓制度,简而言之,即要求所有涉及的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完善制度是夯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基础保障。
一是完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实施的正式制度。截至目前,我国相继颁布与实施了多项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正式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都明确指出要支持与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4]。但是在现有颁布与实施的《公司法》《合同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法通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对于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法人属性、激励与补偿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协同治理。鉴于此,有必要修正与完善现有的促进其有效实施的正式法律制度或文件,形成符合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系列法律法规。
二是形成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治理主体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以及道德准则等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执行统一的道德准则也会影响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发展以及效果。如参与主体(民办属性)如果形成了专注于营利性的价值判断,那么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将以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与所得税减免等为主要目的,强化治理效能将无从谈起。由此可见,非正式制度的缺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与制约其发展进程。因而,必须重塑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道德准则与共同行为规范,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助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有效实施,提升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整体治理水平。
(二)实现利益共享,提升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合作意愿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过程中,治理权的有效配置是保障协同治理达到善治水平的前提,若想促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合作意愿,必须构筑稳定参与治理主体之间的共享利益共生关系。当前,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主体来源于不同的行业领域,从理论上讲,这能为协同治理提供合作的可能。但是,由于各参与治理主体间的权利竞争、利益竞争等多元竞争的出现,使得参与主体的合作意愿在无序竞争中消耗殆尽,导致合作治理流于形式,合作效能大打折扣。剖析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参与主体合作意愿不积极的深层次原因,治理权配置不合理引致利益共享难以形成是制约其有效推进的主要因素。因此,提升高职院校混合制协同治理的合作意愿,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治理责任与收益匹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协同治理资源配置多元化与传统的高职院校治理资源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的单向配置有着明显不同,要求参与主体在承担资源配置责任的同时,也能享受与之相匹配的治理收益,做到参与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利”一致性。
二是强化治理权定位,提升参与治理主体的地位与作用。目前,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实践中,由于参与治理主体治理权的缺失,致使参与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一味追求“立竿见影”的合作项目,专注短期得失,使得参与主体共享治理收益的融合关系难以形成。因此,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进程中,应重塑治理权限,以治理权为依托,动态调整治理权限配置,实现参与治理主体治理功能合理化,提升参与治理主体的地位与作用。
三是寻求参与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均衡点,激发协同治理内在动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涉及的参与主体分别为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企业、行业以及第三方组织。在整个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政府部门的利益诉求在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供给;高职院校希望通过多元协同治理,提升学校治理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行业企业则是从满足本企业或本行业发展的人才需要的角度出发。由此可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各主体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必然导致协同治理目标的差异性、协同治理关系的不稳定以及协同机制的机械性,进而降低协同治理各参与主体的内在动力。因此,为保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效能,必须寻求参与治理主体间利益均衡点,激发协同治理内在动力。
(三)优化治理机制,增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能力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机制指的是围绕协同治理主体(政府、学校、企业、行业以及第三方组织)构建权责清晰、利益均衡的关系结构,是在协同治理过程中诸多手段和方式的体系总和。传统的、机械的协同治理机制是导致现阶段高职院校协同治理效能低下的原因,要想增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能力水平,优化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一是优化响应与协调机制。协同治理结构表现为参与主体权利、责任与利益的稳定的制度安排,并以此形成相应的决策机制。上述的协同治理结构安排与决策机制的形成,前提在于是否形成相应的响应机制,即参与治理主体通过何种形式、何种途径参与协同治理,在现今协同治理的实践中,特别是政府部门主导的协同治理模式中,可以构建类似“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委员会”的平台机构,定期召开响应协调会议优化机制运行效能,拓宽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
二是优化运行机制。优化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制定参与主体的协同治理目标是首要选择。要搭建协同治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治理主体地位与作用,界定“权责利”关系。要细化协同治理的基本流程与方式方法,做到有章可循,避免流程混乱。要着力明确运行过程的奖惩细则、激励类型与方式,充分调动参与主体协同治理的积极性与深度合作治理的意愿。
三是优化制约机制。优化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协同治理的制约机制,就是要摒弃现有参与主体自我评价与自我监督的做法,积极引入第三方组织加以监督和评价协同治理的效能。首先,做好协同治理效果、流程的监控,主要针对治理目标是否完成,治理流程是否规范做好监控。其次,做好测量。测量是监控外延扩展,强调的是测评内外环境变化对于协同治理的影响以及收集相关治理数据与信息,剖析协同治理是否给组织带来相关效能的提升。最后,要赋予高职院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行政人员在办学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权,强化约束的主体多元化,力争治理过程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